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7號聲請人 謝其燈 相對人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須於裁判確定,具有執行力後,始得為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經本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6號以裁定移轉予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聲請人謝其燈不服而提出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度勞抗字第2號裁定廢棄原裁定,發回本院,並未自為判決,該事件尚非終結,目前由本院以106年度勞訴更(一)字第2號審理中,是尚未判決確定。聲請人前曾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屬訴訟費用之一部,而訴訟費用之負擔係合併計算,無從分割,惟本案訴訟仍在審理中,訴訟標的容可追加或減縮,亦須繼續支出訴訟費用,而關於訴訟費用之裁判,將來法院裁判結果,未可逆料,最終訴訟費用分擔之比例將隨之變動,故確定訴訟費用額之時期,自以裁判全部確定後為宜。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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