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38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英巽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7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英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英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於民國103年5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2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廖英巽(一)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分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43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及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307號判處有期徒刑
8月確定,上開2罪,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1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二)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2654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8月確定;復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10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99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4罪,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2月確定,並接續前揭(一)部分執行,受刑人自103年5月6日起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3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
5月30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2月9日法授矯字第1050184282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苑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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