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7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附表: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19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89NX0000635-6
1
500
002
信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1264-7
1
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