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9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7號

聲請人 羅金蘭甘東生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附表: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19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信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635-6

1

500

002

信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1264-7

1

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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