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72號

上訴人 馬幽梅

被上訴人 孫杰笙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書記官林怡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