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491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491號

原告 王家敏

送達代收人 唐于淇

被告 童淵

鄭宇純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附民字第491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童淵、鄭宇純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58號判決無罪在案。是依前揭規定,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而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依附,自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得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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