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補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527號

原告永勝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洲

訴訟代理人 張嘉翔

被告 劉紀君大廣場國際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王春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書記官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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