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762號
原 告 黃文寬
原告與被告 陳世紀 間因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另提出被告陳世紀之戶籍謄本,陳報
其真正之住居所,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