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123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簡字第123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謝俊彥
被   告 甲○○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柒仟柒佰柒拾陸元,及自民
國一○九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九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
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雖非在本院轄區內,但兩造於如下所述之放
款借據第18條約定就該契約涉訟時合意由本院管轄,有該契
約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1頁),故本院為有管轄權法院。
三、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
,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
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7,77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嗣於本院審理時變更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
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甲○○前於民國103年8月間邀同被告乙○
○、丙○○為連帶保證人,向伊申請就學貸款,而簽立就學
貸款放款借據,約定借款額度為80萬元,而陸續借款合計23
8,711元,並約定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
儲金牌告利率加週年利率0.55%,被告甲○○應於該階段學
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每1學期借款得有
1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有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視
為全部到期,且其遲延履行之本金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以上者,另依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又一旦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並經伊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
約定利率、遲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被告甲○○應負擔
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而違約金亦改隨之變動。被告甲○
○嗣已畢業,而應自109年3月5日開始攤還本息,詎被告
甲○○自該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按約即視為全部到期,迄今
計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其利息、違約金未償,而
被告乙○○、丙○○為該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其等對被告甲
○○基於上開契約所負之一切債務依約自均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乃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
判令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其利息、違約
金。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
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
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
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
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觀之亦明。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利率資料、催收/
呆帳查詢單、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等件為證,而被
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
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經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
約金,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2,540元(即如後附
訴訟費用計算式)。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書記官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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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本金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
├─────────┼──────────┼─────────┤
│237,776元│自108年7月1日起至│108年9月2日起至│
││108年11月12日止,按│109年3月1日止按│
││週年利率1.15%計算之│週年利率0.115%計算│
││利息││
│├──────────┼─────────┤
││自108年11月13日起至│109年3月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2.15%計算之利息│率0.43%計算│
││││
││││
└─────────┴──────────┴─────────┘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2,540元
合計2,5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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