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150號原告 吳麗玲 被告 李勝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8月22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符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