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213號原告 吳志達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 律師被告 鍾素雲
宏國華璽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宋佳錚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高文淵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