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201號聲請人茂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奉文 代理人 鄒純忻 律師
林思勻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正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