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207號原告 林忠翰 被告 陳志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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