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219號原告 陳香如 上列原告陳香如與被告 林宗憲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書記官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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