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2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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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209號原告 何芊嬅 被告高意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政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伍萬壹仟貳佰肆拾柒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仟參佰伍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高明德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書記官洪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