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200號聲請人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粟明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書記官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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