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251號原告 賀周靜 被告 楊黃秀絹
一、原告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貳萬壹仟貳佰
陸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柒仟玖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柒仟肆佰叁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邱靜琪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書記官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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