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4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丙○○相對人己○○相對人甲○○相對人庚○○相對人癸○○相對人壬○○相對人丁○○相對人辛○○相對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甲○○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零玖佰肆拾伍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壬○○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肆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肆佰玖拾壹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丙○○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伍佰玖拾參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己○○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壹拾柒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丁○○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貳佰柒拾玖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戊○○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玖佰捌拾貳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辛○○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玖佰捌拾壹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庚○○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參佰肆拾陸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832號判決後,聲請人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字第1號判決後已終結確定,其第
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如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書記官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起訴裁判費│19,513元│聲請人繳納│├──────────┼───────┼────────────┤│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9,269元│聲請人繳納│├──────────┼───────┼────────────┤│系爭土地之複丈費、謄│83,875元│相對人丙○○繳納││本費等地政規費│││├──────────┼───────┼────────────┤│華聲科技不動產估價師│35,000元│聲請人繳納││聯合事務所評鑑費用│││├──────────┼───────┼────────────┤│合計│167,657元││├──────────┴───────┴────────────┤│註:││⒈本件訴訟費用合計167,657元,兩造應按如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其數額如附表「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欄所示。││⒉本件訴訟費用167,657元,係由聲請人繳納其中之83,782元,相對人││丙○○繳納其中之83,875元,故未繳納訴訟費用之其餘共有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比例為167657分之83782,應賠償相對人 劉建 ││嘉之訴訟費用額比例為167657分之83875,其數額分別如附表「應賠││償乙○○之訴訟費用額」欄及「應賠償丙○○之訴訟費用額」欄所示││。││⒊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丙○○之訴訟費用額為5,680元,相對人丙○○││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4,273元,兩相抵銷後,相對人丙○○││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差額為8,593元(民事訴訟法第93條參照)││。│└───────────────────────────────┘附表:
┌──┬───┬───────┬────┬─────┬─────┐│編號│共有人│應有部分│應負擔之│應賠償劉建│應賠償劉建│││││訴訟費用│叄之訴訟費│嘉之訴訟費│││││額│用額│用額│├──┼───┼───────┼────┼─────┼─────┤│1│甲○○│24分之6│41,914元│20,945元│20,969元│├──┼───┼───────┼────┼─────┼─────┤│2│壬○○│16776分之239│2,389元│1,194元│1,195元│├──┼───┼───────┼────┼─────┼─────┤│3│癸○○│16776分之699│6,986元│3,491元│3,495元│├──┼───┼───────┼────┼─────┼─────┤│4│乙○○│8388分之568│11,353元││5,680元│├──┼───┼───────┼────┼─────┼─────┤│5│丙○○│8388分之1429│28,562元│14,273元││├──┼───┼───────┼────┼─────┼─────┤│6│己○○│30000分之4518│25,249元│12,617元│12,632元│├──┼───┼───────┼────┼─────┼─────┤│7│丁○○│8388分之929│18,569元│9,279元│9,290元│├──┼───┼───────┼────┼─────┼─────┤│8│戊○○│720分之60│13,971元│6,982元│6,989元│├──┼───┼───────┼────┼─────┼─────┤│9│辛○○│8388分之799│15,970元│7,981元│7,989元│├──┼───┼───────┼────┼─────┼─────┤│10│庚○○│30000分之482│2,694元│1,346元│1,3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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