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771號
原告 黃盛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碧麗 間請求償還連帶債務分擔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1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書記官蔡蓓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771號
原告 黃盛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碧麗 間請求償還連帶債務分擔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1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書記官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