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秩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沙秩字第32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被移送人  潘炫州
被移送人  陳柏之
被移送人  劉定峰
被移送人  紀豊毅
被移送人  李旻榮
被移送人  張閎勛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6年12月20日以中市警清分偵字第106003828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炫州、陳柏之、劉定峰、紀豊毅、 郭右銘 、張閎勛互相鬥毆,
各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6年11月16日20時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路○○○號。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互毆(被移送人互相未提出傷害告訴)。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監視器照片。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2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
附錄條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
下罰鍰:
二、互相鬥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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