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32號原告 陳文鐘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政達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1,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書記官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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