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4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4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4466號聲請人 方翠淑
黃盈賢 黃盈麗 兼前列三人之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盈舜 上列聲請人請求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前列三人之共同送達代收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兼前列三人之共同送達代收人」等字。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書記官陳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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