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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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42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月花黃莉樺 代理人 田雅文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二、本件訂民國111年12月26日15時30分行調查程序。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二、次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同法第11條之1亦有明文。查本件依聲請人之聲請狀所載,聲請人每月經濟生活顯入不敷出,則本件聲請是否有實益,認有調查之必要。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消債第四庭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書記官鄭梅君附件:
一、聲請人應提出下列資料:㈠聲請人戶籍地址非臺南市,請提出居所地在臺南(即本院有管轄權)之證明(如電信費帳寄地址或租賃契約)。
㈡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
、自民國109年10月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二、請聲請人說明其本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三、聲請人如有以自己、親友(包含母親、子女等)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所在地及其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
四、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
五、依聲請人所主張之每月平均收入17,021元(計算式:119,145元÷7月=17,021元,元以下4捨5入)扣除每月支出17,076元後,明顯已入不敷出,是聲請人進入更生程序後,能否提出更生方案顯有疑義,請聲請人說明本件更生聲請之實益?另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從事之工作內容為何?薪資何以低於最低基本工資以及實際勞保、職保投保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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