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99號原告 張人方 被告 張善恩
張元馨
張蔡秀玉 張勝雄 張詠郁 張秀蘭 陳明璋 陳柏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69,000元【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書記官彭蜀方附表(幣別為新臺幣;面積為平方公尺)編號土地或建物土地面積原告權利範圍拍定金額訴訟標的價額1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12412分之168,000元68,000元2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3112分之121,000‬元21,000元3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1094分之1256,000‬元256,000‬元4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15636分之132,000元32,000元5臺南市○○區○○段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號建物4分之1292,000元292,000元合計:66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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