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專調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勞專調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專調字第80號聲請人 許文懋 相對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台南新樓醫院法定代理人 劉啓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或依本法第18條規定以言詞為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次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復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勞動法庭法官李杭倫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書記官黃怡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