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95號上訴人即原告 胡世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興漢 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4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書記官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