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031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9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抗告法院之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民國(下同)104年6月2日原法院所為104年度聲字第393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104年6月2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7月3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頁),抗告人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7頁),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陳慧萍法官周群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書記官顧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