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再字第5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再字第5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司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再字第56號抗告人帝富機電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劉素清 (董事長)抗告人 馬宣德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許錫榮 等35人間司法事件,對於民國(下同)104年6月17日本院104年度再字第5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之規定(該規定於96年6月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96年7月4日總統公布,並於96年8月15日起施行),抗告人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書記官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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