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6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106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排水溝渠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67號抗告人 郭子儀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間排水溝渠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06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書記官吳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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