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8年度斗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補字第22號
原   告 張慈渟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侃瑩 (下稱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3,360元。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載明具體正確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
  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法律條文等)1份,且準備書
  狀除寄送本院外,另將繕本逕寄送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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