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投小字第47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投小字第473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訴訟代理人  張修齊
       林雅婷
被   告  劉燕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8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肆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
零壹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奕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書記官洪聖哲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