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潮小字第448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家祥
訴訟代理人 王冠宇
被 告 柳英郎
法定代理人 陳玉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柒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玖佰玖拾陸元;餘由
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0年7月間向訴外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玉山銀行)申請貸款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另
玉山銀行為被保險人,與原告簽訂消費者貸款信用保險契約。詎
被告未依約繳款,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玉山銀行68,051元(計
算式如附表一),玉山銀行復將前揭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等事
實,業據其提出經濟部函、公司變更登記表、貸款申請書、理賠
申請書、催告資料、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存證信函暨回執等件為證
,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惟違約金部分,因近來國內貨幣市
場之利率已大幅調降,違約金原則上係為填補債權人因債務人不
履行債務所生損害,然客戶不履行對銀行借款債務已需支付高額
遲延利息,難認銀行尚有損害可言,故本件原告請求之違約金顯
為偏高,殊非公允,本院依民法第252條規定,認為原告請求之
違約金應酌減為1元計算始為適當。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
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7,764元(計算式如附表二)
及自民國93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即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
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書記官張婉郁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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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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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71,3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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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3,1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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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317元│利息ㄨ10%│
├────────┼────────┼─────────────────┤
│小計金額│74,864元│計算式:(本金+利息+違約金)│
├────────┼────────┼─────────────────┤
│理賠金額│67,377元│計算式:(小計金額×90%)│
├────────┼────────┼─────────────────┤
│追償金額│674元│計算式:(理賠金額×1%)│
├────────┼────────┼─────────────────┤
│申請理賠金額│68,051元│計算式:(理賠金額+追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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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
│本金│71,379元││
├────────┼────────┼─────────────────┤
│利息│3,168元││
├────────┼────────┼─────────────────┤
│違約金│1元││
├────────┼────────┼─────────────────┤
│小計金額│74,548元│計算式:(本金+利息+違約金)│
├────────┼────────┼─────────────────┤
│理賠金額│67,093元│計算式:(小計金額×90%,小數點以│
│││下四捨五入,下同)│
├────────┼────────┼─────────────────┤
│追償金額│671元│計算式:(理賠金額×1%)│
├────────┼────────┼─────────────────┤
│申請理賠金額│67,764元│計算式:(理賠金額+追償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