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屏勞簡字第13號
原 告 劉孟勳
閔明峰
黃富渝
鄭宇倫
黃怡蓁
黃子芹
兼前列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志方
被 告 綠工坊食品有限公司
被 告 晨餐巧手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黃俊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107年12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綠工坊食品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周志方新台幣41,023元。
被告綠工坊食品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劉孟勳新台幣35,029元。
被告綠工坊食品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閔明峰新台幣105,375元。
被告綠工坊食品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黃富渝新台幣45,225元。
被告綠工坊食品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鄭宇倫新台幣78,834元。
被告綠工坊食品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黃子芹新台幣8,090元。
被告晨餐巧手應給付原告黃怡蓁新台幣151,706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5,07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同法第433條之3規定,依
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周志方、劉孟勳、閔明峰、黃富渝、鄭宇倫
、黃子芹(下稱周志方等6人)受僱於被告綠工坊食品有限
公司、原告黃怡蓁受僱於被告晨餐巧手,每月薪資如附表所
示,被告二公司之負責人均為黃俊誠,詎於107年7月11日
黃俊誠所負責之被告二公司,無預警惡性倒閉,尚積欠如附
表所示之薪資及資遣費,經向屏東縣政府勞工處申請勞資爭
議調解,被告均未出席調解,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如主文第1至7項所載。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原告等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表、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事業單位歇業事實認定表在卷可佐
。(見本院卷第14至33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
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
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
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
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
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
目計算方式明細,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前段、第23條第
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如附表所示之薪資一
節,被告並未提出爭執,視同自認,是原告等請求被告分別
給付如附表所示之積欠薪資,應予准許。
㈢、另按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
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
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
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勞動基準法第11條定有明文。又勞工
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
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
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其資
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2分之1個月之平
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
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勞工退休金條
例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經查,兩造間勞動契約既經被告
無預警於107年7月11日歇業而終止,且未給付原告資遣費
,又原告等主張被告應分別給付如附表所示之資遺費,被告
並未提出爭執,視同自認,是原告等請求被告分別給付積欠
資遣費,亦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等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計算式
如附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書記官鄭美雀
附表
┌───┬─────┬─────────┬─────────┬─────────┬─────────────────────┬────────┐
│受僱人│僱主│受僱期間│每月薪資(新台幣)│積欠薪資(新台幣)│資遣費(新台幣)│合計(積欠薪資│
│││││││+資遣費)│
├───┼─────┼─────────┼─────────┼─────────┼─────────────────────┼────────┤
│周志方│綠工坊食品│106.9.15-107.7.10│26,000元│30,334元│26,000×0.41111(基數37/90)=10,689│41,023元│
├───┼─────┼─────────┼─────────┼─────────┼─────────────────────┼────────┤
│黃子芹│同上│107.3.27-107.7.10│26,000元│4,334元(積欠5天│26,000×0.14444(基數13/90)=3,756│8,090元│
│││││薪資,誤計算為│││
│││││5,333元)│││
├───┼─────┼─────────┼─────────┼─────────┼─────────────────────┼────────┤
│劉孟勳│同上│107.3.1-107.7.10│26,000元│30,334元│26,000×0.1806(基數13/72)=4,695│35,029元│
├───┼─────┼─────────┼─────────┼─────────┼─────────────────────┼────────┤
│黃富渝│同上│106.7.7-107.7.10│27,000元│31,500元│27,000×0.5083(基數61/120)=13,725│45,225元│
├───┼─────┼─────────┼─────────┼─────────┼─────────────────────┼────────┤
│閔明峰│同上│105.3.5-107.7.10│45,000元│52,500元│45,000×0.425(基數17/40)=52,875│105,375元│
├───┼─────┼─────────┼─────────┼─────────┼─────────────────────┼────────┤
│鄭宇倫│同上│105.2.1-107.7.10│33,000元│38,500元│33,000×1.33(基數12/9)=40,334│78,834元│
├───┼─────┼─────────┼─────────┼─────────┼─────────────────────┼────────┤
│黃怡蓁│晨餐巧手│99.1.10-107.7.10│28,000元│32,667元│28,000×5.8069(基數4181/720)=119,039│151,70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