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32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秩東 (原名 鄭玉祥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7年12月22日起訴請求被告鄭秩東(原名鄭玉
祥)返還借款,惟查,被告鄭秩東(原名鄭玉祥,國民身分
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已於106年5月9日死亡,有被
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
時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書記官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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