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司簡調字第166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周盆 間聲請返還不當得利之調解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依法
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
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洪仰裕 (以下簡稱被繼承人)
生前積欠聲請人債務經數次催索皆未清償,相對人洪周盆(
以下簡稱相對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且已拋棄繼承但卻領
有被繼承人之勞工退休金,致聲請人之債權未能從中獲得清
償,爰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相對人返還系爭勞工退休金,
並聲請就此事項進行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已拋棄對被繼承人之繼承權,並表
示有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函文影本為證,然聲請人之
聲請狀並未附上此項證明,且依職權調查之結果,相對人實
係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始屬正確,此有司法
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可參,是相對人既已向法院陳報遺
產清冊而未有拋棄繼承,即屬合法繼承系爭勞工退休金,自
無聲請人所謂之不當得利可言,從而本件有民事訴訟法第40
6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
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
之望之情事,聲請人聲請調解,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盧俊宇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