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88號原告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柒萬陸仟玖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貳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書記官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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