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85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 律師
龍毓梅 律師 李子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845,8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8,6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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