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字第1887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士小字第188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劉立崴
       楊仁傑
被   告  江春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五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玖佰肆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
陸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
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書記官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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