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再字第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608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王家強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678號,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165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485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家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附具再審之證據。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王家強不服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678號確定判決,具狀聲請再審,聲請人雖已檢附原判決之繕本並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惟未檢附證據,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爰依法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證據,如逾期未予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陳文貴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盈芝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