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再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607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黃隆發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121號,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隆發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再審理由及證據。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敘述理由,係指具體表明符合法定再審事由之原因事實而言;所稱證據,係指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倘僅泛言有法定再審事由,而未敘明具體情形,或所述具體情形,顯與法定再審事由不相適合,或未提出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均應認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61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黃隆發不服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121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未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法定之再審理由及證據資料,或指明可資調查之證據方法,且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邱筱涵法官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