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2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216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家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107年12月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進行審理,該期日本院將再度傳喚證人 潘劉坤昌 ,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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