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2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2466號被告 張暐鑫 選任辯護人 蔡瑜軒 律師
郭美春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暐鑫羈押期間,自民國102年12月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暐鑫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2年9月6日執行羈押,至102年12月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之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12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恒
法官吳祚丞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儒萍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