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1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16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6649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詐欺取財罪,共十次,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起訴書所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犯後固已坦認犯行,惟被告前已有多次詐欺前科,再犯相同之罪,顯然不知悔改,且被告年輕力盛,不思以正途取財,藉網路拍賣為管道,詐取被害人財物,使被害人 沈彩莉 等人合計損失新臺幣二萬七千七百元,迄未賠償被害人之損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並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