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2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22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緝字第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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