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82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咨策資訊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丙○○人巷22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一項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肆拾陸萬壹仟零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肆拾陸萬壹仟零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書記官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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