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010號原告乙○○被告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書記官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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