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48號原告翰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信力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係設於台北縣○里鄉○○路○段○○號2樓,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1件足憑,且侵權行為地亦發生在上開營業所,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書記官蕭興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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