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9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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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96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4年度執聲沒字第486號),本院裁定如后: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為此聲請沒入保證金云云。
二、經查,被告甲○○因案已於94年8月13日入臺灣臺北看守所,並於94年9月13日入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受刑,有被告在監在押資料表1份附卷可憑,即不可謂被告甲○○逃匿,與刑事訴訟法第118條所規定之「逃匿」要件不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之保證金,不能准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