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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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311號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因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94年6月24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予以釋放。茲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接受審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及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等附卷可稽,足證被告確已逃匿,依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海祥
法官汪怡君法官朱敏賢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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