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保險小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保險小字第4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黎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2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