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1486號
原 告 何牧珉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家安全局間返還物品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記載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各
項物品之品項及數量,及第二項請求賠償之內容及其原因事實,
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244條第1項第2款所
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
法第244條第1項、第4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原告之訴有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記載之訴之聲明及原因事實尚非明確,參
照上開規定,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
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書記官蘇彥宇